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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首例替考案宣判
来源:苏州有成教育 | 作者:苏州有成教育 | 发布时间: 2017-08-04 | 2100 次浏览 | 分享到: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不光是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会构成犯罪,在参加法律规定的过程中组织作弊的,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也都将有可能构成犯罪。

苏州有成教育再次提醒广大考生:学习在于平时的积累,成功没有捷径,妄想不劳而获,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违法犯罪记录会跟随你的一生,对以后的工作,生活势必都会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