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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20余年的会计从业资格制度即将取消
来源:苏州有成志合教育 | 作者:苏州有成志合教育 | 发布时间: 2017-08-04 | 292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继续教育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提出总体要求。

《继续教育规定》适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新需求,对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纳入适用范围。二是确定指导思想,提出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三是确定基本原则,包括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高能力;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等。此外,还强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二)明确管理体制。

突出简政放权,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同时,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管理权限进行了划分。

(三)规定内容与形式。

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考虑到工学矛盾、行业差异等因素,《继续教育规定》对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学时认定采取了较灵活的方式,明确参加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培训、参加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和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参加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参加会计类相关考试、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发表会计类论文、出版会计类书籍等均予以认可,在减少工学矛盾的同时,使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实践紧密结合,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实行学分管理。

《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针对不同的继续教育形式,明确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同时,强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要参加经过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否则不予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五)加强机构管理。

为了保证继续教育质量,《继续教育规定》提出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要充分发挥现有的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学会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同时,明确了继续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有关工作要求等。